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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公司法》下,要怎么去理解股东穿透机制?

公司间的关联交易怎么理解呢?简单点说就是同属于你名下的公司一旦出事一家,就会牵连多家公司甚至是股东本人,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股东穿透机制。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叫有限责任,是因为出现问题需要承担债务的最大限度是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。

在以前,老板都是做一个项目就搞一家新公司,出事了就让新成立的这家公司担着,大不了这个项目不赚钱,这家公司宣布破产就好了,对其它公司又不影响。新《公司法》实施后,如果你还玩老一套的方法,那你很有可能会面临重大的损失。

《公司法》第二十三条,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,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也就是说股东如果逃避债务,比如用各种名义转移公司资产的,导致子公司无力承担债务,那么股东需要对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。

同理,如果一家母公司下,关联有多家子公司,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其他公司转移资产。比如把A公司的利润转移到C公司,本来A公司做这个项目是有赚钱的,但是A公司低价将项目或者其他打包卖给了C公司,导致C公司的经营出现问题,无力承担对外的债务,只能宣布破产。那么此时,这个股东控制的所有公司都需要对这个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而新《公司法》对于公司间是否有关联主要有以下几点判定:人员混同、业务混同、财务混同。

人员混同就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高管存在交叉担任,没有严格的区分。业务混同指的是:子公司与母公司或者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,没有区分具体公司是做什么的,股东想让哪个公司做这个项目就让哪个公司做。财务混同:子母公司使用同一个账户,或者不同公司的账,股东的账都账混在一起,无法认定具体公司的具体财产等。所以集团公司/家族公司,或者是股东名下有多家公司的一定要规避这三个混同,才能避免被认定公司间存在关联交易。

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,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是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,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。而现实中,一人有限公司几乎做不到公司财产跟个人财务的独立处理。

所以,对于一人有限公司要想避免被“穿透”,最好的办法是股权分散;而集团公司或者股东拥有多家公司的,最好的处理办法是重新调整组织架构,通过顶层架构的设计来隔离风险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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